长沙:公积金缓缴企业7月后可继续提出缓缴申请
- 发布时间:2021-11-24 10:35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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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为应对新冠疫情,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6 月 30 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8 月 7 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 关于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缴存相关问题的通知
",就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做出规定,明确缓缴企业在 7 月份后不能恢复缓存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继续提出缓缴申请。自 8 月 7
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缓缴结束后可以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未补缴 2020 年 1-6
月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缴存职工贷款权益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7
月份后能恢复缴存的,需向缴存管理部提出申请,调整汇缴月份方能进行汇缴;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7
月份后不能恢复缓存的,可以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按照《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 [ 2018 ] 9
号)文件精神,提交《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企业情况说明》,向缓存管理部继续提出缓缴申请。
潇湘晨报记者 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