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账户出借首例处罚来了

  • 发布时间:2021-12-25 01:08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近日,股民李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炒股,被上海证监局罚款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公开对出借自己股票账户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上海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显示,依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李某违法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股东李某将本人华泰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 截至调查日,上述买入证券均已卖出,卖出资金由开诚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它证券标的。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账户交易使用的IP和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称,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最终李某对罚款5万元。记者注意到,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与此同时,在另一份行政处罚中,上海证监局也对李某账户的借入方进行了处罚。

      一直以来,监管行政处罚较多的是对账户借入方的处罚,且以机构为主,处罚账户借入方尤其是对个人的处罚目前是第一例。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投资者已突破1.9亿,对于投资者而言,以后需注意切勿随意出借个人股票账户。(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刘泰山 编辑 王戬 校对 宋和霄)

    原标题:1.9亿股民注意了违规出借股票账户供他人炒股第一案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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