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永人社函〔2020〕5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政策尽快落地和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市本级根据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与失业时间节点确定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2020年3月至12月间失业且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金50%确定为621元;2020年2月底以前失业的或累计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金20%确定为248.4元。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基金结余情况,明确辖区内失业补助金标准。
永州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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