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州市2019年度违法侵权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0-03-15 10:52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 田宏志 蒋振飞

    案例1:永州零陵区中医医院使用劣药人参片案

    2019年4月10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抽检了标示生产厂家湖南华夏湘众药业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807057的中药饮片人参片0.6kg,经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1910092),其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批人参片为劣药。

    经查,此批人参片为该院2018年12月28日从湖南华夏湘众药业饮片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0kg。2019年1月2日验收后入中药库使用,使用价格为1500元/kg。至2019年7月17日现场检查时,此批人参片除抽检取样0.6kg外,其余19.4kg已被当事人使用完毕。当事人使用的劣药人参片货值金额3万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91万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人参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9月23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1万元;2.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案例2:高彩云(永州市冷水滩区彩云车行)销售未经CCC认证的电动摩托车案

    根据《永州市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永安〔2019〕6号)文件要求,2019年7月16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彩云(永州市冷水滩区彩云车行)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行销售的标注为台州市建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台州市中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型号为JB1200DT-3,生产日期:2019年5月15日;型号为JB1200DQT-6A,生产日期:2019年5月15日)未见3C认证标志及证书。2019年8月5日,执法人员向高彩云(永州市冷水滩区彩云车行)送达了“限期提供上述型号电动摩托车的3C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进货凭证”的《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同时,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函申请协查,2019年8月21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回函确认未见台州市中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建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JB1200DT-3、JB1200DQT-6A的电动摩托车产品有关3C证书的获证信息,2019年8月27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彩云(永州市冷水滩区彩云车行)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21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摩托车;2.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3:永州市零陵区冶金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在2019年度石油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中,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永州市零陵区冶金加油站销售的 “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抽检批次的“0”号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9年6月28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批次抽检的“0”号柴油是永州市零陵区冶金加油站购进,数量为5000升,进货价4.83元/升,进货金额24150元,销售价6.26元/升,货值金额31300元,违法所得7150元。

    2019年9月6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永州市零陵区冶金加油站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7万元,罚没款合计4.8万元。

    案例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违规收取医疗服务费案

    2019年8月5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项目收取医疗服务费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调查)通知书》(江市监价检通[2019]1号)。

    2019年1月22日,江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类违法行为第(11)项处罚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7.28万元;3.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17.28万元。

    案例5:安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超标准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费和排气污染物检测费案

    根据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机动车检测收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和中共双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线索移交函》(双纪函〔2019〕6号)的安排,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8日起,对双牌县安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收费和排气污染物检测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3月15日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双牌县安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违反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永发改价〔2017〕30号)和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永发改价〔2017〕338号)等文件规定,超标准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费和排气污染物检测费。

    鉴于当事人经提醒告诫后主动清退部分多收款项,并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2019年7月11日,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逾期未清退的违法所得16.35万元;3.罚款9.85万元。

    案例6:孙恒采取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形式欺诈消费者案

    2018年11月25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孙恒在道县步步高超市内(登记字号名称:道县思吻之盒玉器店)销售和田玉器过程中,涉嫌采取虚假有奖销售,欺诈消费者。

    经查实:当事人在本次“双囍临门,一触到底”有奖促销活动中,未在抵用券等有奖活动宣传资料上标明本次有奖活动起止时间、中奖概率等信息;其有奖宣传资料上标明:本抵用券抵用2000元为30张,然而当事人提供的销货发票存根显示:2018年11月份,以中奖抵用券抵扣2000元/个销售的玉器,销货发票存根为65张。显而易见,当事人设置的有奖销售奖项数量虚假不实,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同时,当事人开展有奖促销活动,商品标签所标明的商品价格信息,与同类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差悬殊。

    通过执法人员长达5个月的取证查实,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当事人承认了采取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的事实。

    2019年4月26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案例7:东安县腾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高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7月23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永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消费者投诉转办件,对东安县狮岩路小镇大世界“耐克阿迪达斯店”展开调查。

    经查实,东安县腾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高华商贸有限公司合伙经营的“耐克阿迪达斯店”销售的“nike”“adidas”品牌服装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为18728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对东安县腾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4.9万元、对湖南高华商贸有限公司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祁阳县可爱可亲专卖店利用解释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19年3月25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中兴路8号对当事人祁阳县可爱可亲专卖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大门入口正对面摆设的宣传展板和右侧玻璃门上粘贴的宣传海报上,标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营业厅入口玻璃门上粘贴的宣传海报上标有“雅士利国际 关爱低敏宝宝财 让爱更多、朵拉小羊关爱行动、……活动时间:1.20—3.31、活动说明:……4:本活动的解释权归雅士利国际朵拉baby事业部所有”等内容;入口正对面摆放一个标有“可爱可亲10周年  10年童心伴我童行  扫码100%  赢迪斯尼亲子游、活动时间:2018年09月17日—2019年2月28日……活动规则:……4: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可爱可亲母婴连锁机构所有”等内容的活动宣传展板。上述内容中均含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2019年5月15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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