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擅自理赔 法院判决再付一次

  • 发布时间:2019-06-17 13:56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实投保人已经先行赔偿的情况下,擅自向投保人理赔,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擅自理赔的行为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伍某驾驶重型专业作业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伍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将车辆修复后,要求伍某及承担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其在2017年10月1日已经将交强险中财产限额项下的赔偿款2000元打入伍某驾驶车辆的车主账号上,主张将该款项扣除,保险公司未提供伍某驾驶车辆的车主已经向原告李某理赔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向伍某驾驶车辆的车主的理赔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辩称不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再次支付此款项。同时,法院判决时依法告知保险公司,其可就已经支付的2000元向伍某驾驶车辆的车主追偿,或者根据伍某驾驶车辆的车主支付原告李某理赔款的证据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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