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两部门联合发布将公积金纳入被执行人合法收入范围

  • 发布时间:2021-07-13 06:35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乌鲁木齐6月30日电(贾文萱) 30日,记者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与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新疆住建厅)联合召开新疆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新疆将公积金纳入被执行人合法收入范围。

      当天,新疆高院与新疆住建厅就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签发《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因执行(保全)案件需要,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规范了执行公积金程序,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前,应当首先进行“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等)。

      新疆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全河表示,住房公积金为改善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福利性等专有属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着严格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个人合法收入,不应当成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保险箱’,理应被纳入执行范围。”全河说。

      新疆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魏玉林表示,近年来,新疆高院在执行住房公积金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存在对能否执行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何种条件可执行理解不一。《指导意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的条件与范围。

      《指导意见》中还指出,人民法院在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也应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在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异议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被执行义务人,应当先协助办理冻结,扣划,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和复议进行救济。对于拒不执行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据了解,《指导意见》填补了新疆法院系统执行住房公积金规范空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范围。今后新疆范围内个人公积金将纳入可执行的财产,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落实落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完)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