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葡萄酒命名法拉利被意大利法拉利起诉

  • 发布时间:2021-02-15 11:03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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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潇湘晨报长沙讯 提到“法拉利”,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著名的意大利豪车法拉利,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还有一款与世界驰名品牌法拉利“同名同姓”的法拉利葡萄酒在湖南等地销售广泛。为此,意大利法拉利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后简称“长沙法拉利公司”)与冷某等告上法庭,索赔350万元。

    4月23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拉利”汽车品牌由知名赛车手恩佐·法拉利(EnzoFerrari)创立于1929年,并于1947年创建了自己的汽车制造厂。

    “Ferrari”英文品牌在中国通常被翻译为“法拉力”或“法拉利”,被告冷某抢注的“法拉利”与原告英文品牌“Ferrari”的对应翻译完全一致,与原告“法拉利”高度近似。

    被告冷某在2004年在33类上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并将原告法拉利创始人、法拉利赛车、F1赛事等作为推销“法拉利”葡萄酒的噱头,使用原告创始人恩佐·法拉利姓名肖像、法拉利跑车及车队图片,声称其葡萄酒来自意大利,宣扬其葡萄酒与法拉利跑车品牌存在关联,甚至使用法拉利经典的跑车型号命名其产品。

    冷某注册“法拉利”商标并无正当理由,且在使用该商标过程中,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应推定注册时主观具有恶意,属于恶意注册。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长沙法拉利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和冷某注册商标“法拉利”共同标注于葡萄酒商品之上,并配以其他涉案标识和名称,违背诚信原则,意图攀附原告驰名商标的商誉,搭便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关联。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长沙法拉利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冷某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除停止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万元。

    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刘沁 王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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