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在校生涉“校园贷”,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

  • 发布时间:2022-01-05 14:37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   为推进湖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湖南高院制定下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这些情况暂缓录入失信名单和修复信用

      《实施办法》共26条,包括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一般规定、程序权利保障、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其他规定、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中规定,信用承诺,是指被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法院在审查是否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期间,相关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也可参照适用信用承诺相关规定。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和失信时限的缩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文书,帮助其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中还规定,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对于经营一时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被执行人,上级法院决定指定集中管辖、帮助其纾困发展的,执行法院不应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如对纾困经营确有影响的,其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合议庭审查,并报院长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屏蔽措施,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记者了解到,此前长沙岳麓法院率先在长沙推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

      经岳麓法院判决,张某某需向某公司支付货款300余万元,公司向岳麓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张某某名下的房产,因房产暂无法处置,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近期,张某某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承诺清偿债务。鉴于张某某目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以及存在强烈履行义务的意愿,为提升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法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暂停对张某某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目前,张某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信用承诺或信用修复并不是对被执行人放宽惩戒标准,而是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工作人员介绍说。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期间,被执行人出现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形的,法院将恢复信用惩戒,并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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