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记者胡浩)
关键词导航:永州信息港、永州信息、县区信息、湖南信息、社会万象、网站地图、RSS地图、免责声明
Copyright by 2016-2018永州信息港.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76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