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7月1日起不戴头盔处警告或20-50元罚款
- 发布时间:2020-11-04 02:39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次
- 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的,自2020年7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特此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