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表决通过 该提案包括哪些内容?

  • 发布时间:2021-03-12 04:03 | 作者: | 来源:永州信息港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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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表决通过】重磅通知!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建立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选举制度,也是回归“一国两制”的初心。“爱国者治港”原则得到全面落实后,香港社会必将回到齐心聚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正轨。

      涉港决定的通过,彰显着14亿中华儿女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反中乱港势力终将离场,任何危害香港繁荣稳定、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为都休想再度登场。香港之治,开启新的篇章。

      1.决定明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2.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

      3.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

      4.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5.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6.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7.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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